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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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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合政策

发布时间:2015-03-19   查看次数:29033次

一、基本补偿范围
1、新农合基金只能用于参合人员的医疗费用补偿。
2、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新农合基本支付范围:
(1)应当由公共卫生担负的;
(2)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3)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4)因故意犯罪、酗酒、吸毒、自杀、自残、斗殴等造成的;
(5)超出新农合报销基本药物目录、基本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范围的。
二、住院补偿规定
1、起付线:
(1)成人起付线为:1000元(中医院900元)
(2)十四周岁以下的儿童起付线为:500元
(3)参合人员在同年度同级别医院二次住院的,起付线降为500元
(4)安阳县、文峰区、龙安区、新区起付线执行2013年政策。成人起付线为:1500元(中医院1400元),十四周岁以下的儿童起付线为:750元,成人同年度同级别医院二次住院的,起付线降为750元
2、报销比例
以下合理费用指的是:住院总费用减去起付线减去自费费用
(1)合理费用在4000元以下的50%报销
(2)合理费用在4001至5万元之间的部分70%报销
(3)合理费用在50001至8万元之间的部分80%报销
(4)合理费用超过80001元以上的部分90%报销
安阳县、文峰区、龙安区、新区起付线执行2013年政策。
如果是非正常转诊我市各段均降低20%报销
3、实行母婴共享补偿。
筹资时尚未出生,错过缴费时限而未能参合的分娩婴儿,出生当年可以凭户口本、患儿母亲身份证、合作医疗证、出生医学证明,以参合母亲身份享受新农合补偿,与参合母亲统一补偿标准。
4、规范跨年度住院补偿。
跨年度住院的参合人员入、出院年度连续参合的,住院医疗费全部参与计算,按照出院时所在年度补偿标准计算补偿费用,对住院医疗费用过高的,可分年度计算补偿费用;跨年度住院的参合人员出院年度新参加新农合的,只计算新参合年度发生的住院医疗费,按照出院时所在年度补偿标准计算补偿费用;跨年度住院的参合人员出院年度未参合的,只计算上年度住院医疗费用,按照上年度补偿标准计算补偿费用。
三、出院程序、
1、住院期间,患者费用全部自理。办理出院时,患者持盖以农合联网专用章的出院证经我院新农合窗口工作人员审核,符合直补条件者,盖“直补专用章”,到住院处可直接领取报销款。
2、外伤、新生儿及外地的参合农民持住院发票、费用清单、出院证、转诊证明、医护签字后的证明患者身份的复印件、病历复印件、新农合证、身份证、户口本等回本县(区)新农合机构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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