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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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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合大病保险政策

发布时间:2015-03-19   查看次数:22566次

        新农合大病保险是在新农合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制度性安排,是基本医疗保障的拓展延伸。
        2014年10月1日全面启动,2014年1月1日至9月30日出院的参合患者和10月1日后非即时结报的出院患者,经农合基本医疗补偿后,个人合规自付医疗费用超1.5万元的,可持身份证及复印件、合作医疗证及复印件、新农合基本医疗补偿结算单、银行卡或存折复印件等材料到参合地商业保险机构服务网点或新农合经办机构提交大病保险补偿申请进行补偿。10月1日后即时结报出院患者,进入大病补偿范围的可在医院领取。大病报销范围为参合年度内住院累计发生的合规自付医疗费用。合规自付医疗费用=新农合可补偿费用—新农合补偿费用
        1、 起付线、补偿比例及封顶线:大病保险起付线为1.5万元,1.5—5万元(含5万元)部分按50%的比例给予补偿,5万元—10万元(含10万元)部分按55%的比例给予补偿,10万元以上部分按65%的比例给予补偿,年度内补偿封顶线为30万元。在省外住院的参合患者,经新农合补偿后其自付医疗费用的60%视作合规自付医疗费用纳入大病保险补偿范围。一个年度内,参合患者(含多次住院)只支付一次新农合大病保险起付线。起付线以上合规自付医疗费用只参加一次大病报销补偿,当次剩余费用不重复参与补偿计算。
        2、 非正常转诊患者大病补偿要求:对未按规定办理转诊审批手续直接到市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将其当次住院合规自付医疗费用的80%纳入大病保险补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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